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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汽車進口之規定為何?
私人行李由國外返台,如果行李少,該如何處理?
貨物(行李)出口時,必須準備什麼文件?裝箱時是否應注意什麼問題?
私人行李已經裝櫃上船,回台灣後如何提領?
請問如果貨物進口,遭海關人員驗關取樣時,多少的數量為合理數量?且若發現貨物短少,該如何處理?
請問進出口報關匯率是依何種為基準?
貨物進口時,國外出口商(Shipper)無法提供具有該公司之簽名文件(Invoice & Packing List),進口商是否還可以辦理清關,提領貨物事宜?
出口資料交由報關公司報關傳輸後,文件內容廠商是否還可以修改?
如果有二個Shipper出口至同一個Cnee,若Shipper願意,可以將二個Shipper的散貨合併裝成一個整櫃嗎?
出口貨物若已放行,但又要改產品的數量及單價,還可以改嗎?該如何處理?
二手汽車進口之規定為何?
  進口舊汽車課稅說明(九十四年一月修訂)
(一)  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美國、加拿大及歐盟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進口稅率為 24.6%;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八十七章申報,進口稅率為 60%。
2. 者,應依稅則第九十八章申報,進口稅率 24.6%;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八十七章申報,進口稅率為6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  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二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 】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二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  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1. 進口稅 = 完稅價格 x 進口稅率 ( 配額內稅率 24.6%、配額外稅率 60%)
2.
貨物稅 = (完稅價格 + 進口稅) x 貨物稅率 25% (排氣量 2,000cc 以下者)
35% (排氣量 2,001cc 以上者)
(四)  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並非以銷售至我國為目的,進口人所取具之發票或交易文件所列價格,為在輸出國當時之國內容零售價格,並非關稅法第 29 條所稱之交易價格,不得以國外當地之銷售價格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依據,僅供核檟之參考。再如無法依關稅法第31條至第 34 條規定辦理核定完稅價格,而依關稅法第 35 條規定核定其完稅價格時,得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核估其完稅價格。
(五)  入境旅客攜回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一年以上之舊汽車按其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與年份起算折舊。其折舊標準為同年度折舊百分之十,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 10%,第二年折舊 20%,第三年折舊 30%,第四年折舊 60%,第五年折舊 50%。第六年起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六)  本說明四、五、所述新車或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之採認暨核估,依下列程序辦理:
1. 入境旅客攜回之舊車如有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即以該離岸價格予以年份折舊核估完稅價格。自北美地區攜回之舊汽車,如查無前述價格,即按當年度美國汽車市場行情雜誌KELLEY BLUE BOOK(以下簡稱 B/B )最近一版之新車批發價格(即該雜誌之 Dealer Price 欄,body 為第三欄,Option 為第一欄)予以年份折舊所得之價格,再與美國舊車行情價格資料雜誌 N.A.D.A. 內所列 AV'G Trde-in 價格兩者比較後從低核估,再加計運費及保險費後之起岸價格 (CIF) 為完稅價格。舉例說明如下:
某君於 2005 年 1 月 3 日自美國進口 2001 年份 BUICK PARK AVENUE 3,800cc 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因查無業經海關核定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則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依 B/B 所列同年度、同廠牌且同車型新車價格予以年度折舊後核計,其離岸價格 (FOB) = USD30,703 (車身價格) ×(1-60%)(2001 年份舊車於 2005 年進口可折舊 60%,詳見本說明五) = USD12,281。
依 N.A.D.A. (2005 年 1 月版)車身價格為 FOB USD11,975。
上列兩項價格擇其低者作為離岸價格,故離岸價格 (FOB) = USD11,975。
運費 (F) = USD600 (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 (I) = USD66 (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 (CIF) = USD12,641(FOB+I+F)
完稅價格 = USD12,641 × 32.24 = TWD407,546 (適用匯率,詳見註二)
A. 進口稅 = 完稅價格 X 24.6% (配額內進口稅率) = TWD100,256
B. 貨物稅 = (完稅價格+進口稅) X 35% (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 TWD117,731
C. 營業稅 = (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X 5% = TWD34,277
D. 推廣貿易服務費 = 完稅價格 X 0.0415% = TWD169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 = 進口稅 + 貨物稅 + 營業稅 + 推廣貿易服務費 = TWD312,433
2. 入境旅客攜回之舊車,若以前述各項參考價格資料均無法查得同樣或類似新車之離岸價格或批發價格可資適用者,則以其他汽車行情價格資料查得其當年新車價格,或向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詢得其當年新車行情價格,予以年份折舊後核估或以鑑得之舊車行情價格核估。
3. 適用新舊汽車價格資料核估之案件,均以查價檔時所能查得該項價格資料之最新版本資料為依據。
(七) 廠商及個人(入境旅客攜回舊汽車除外)進口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依關稅法第 29 條至第 35 條規定核定。但其申報價格與價格行情相較異常者,應予專案調查其價格。至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之適用比照本說明五之規定辦理。
(八) 符合關稅法第 49 條規定免稅進口車輛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關稅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至折舊年份及折舊標準之適用比照本說明五之規定辦理。
(註)
1. 我國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2. 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3. 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私人行李由國外返台,如果行李少,該如何處理?
  一般而言,像長榮、陽明、萬海這種船公司只處理大批整櫃貨物運輸的服務,不直接對一般散客。 散裝的貨物(LCL shipment),則須尋找海運承攬公司 ( Forwarders ) 代為處理。 Forwarders 服務性質就是將同一目的港的散裝貨物,整併成一個貨櫃,並運用其簽約的船公司,辦理運輸,最後將送達到目的港的貨櫃場拆櫃後,通知貨主領取。所以您只需要聯絡Forwarder,填寫文件、繳納費用之後,即完成出口的程序。
貨物(行李)出口時,必須準備什麼文件?裝箱時是否應注意什麼問題?
  一般貨物進出口都需要準備 Invoice〈商業發票〉與 Packing List〈裝箱單〉,只不過後送行李 Shipper 和 Consignee 皆為同一人,公家機關並不會嚴苛要求正式的文件,但仍要填寫。Invoice 上須注意的貨品及金額。私人行李上貨名可統稱為 Used Personal Effects。私人後送行李皆屬私人所有且已使用過之舊品,依規定為免稅之物品,所以您在金額上可寫 No Commercial Value。Packing List 乃指貨品包裝明細,應詳細註明每一箱的內容、淨重、毛重,嘜頭 ( Shipping Marks ) 以及總件數、總淨重、總毛重。另在打包裝箱時,應加以編號,便於日後,貨物的提領運送。
私人行李已經裝櫃上船,回台灣後如何提領?
  當您把行李交給Forwarder之後,海運承攬公司(forwarder )會寄給您 Bill of Lading〈正本提單;B/L〉這張單據是您提領行李的重要文件。因此國外當地海運承攬公司的聯絡人及電話,最好保存著以備不時之需。回台灣後,只要將 B/L 及身分證影本、私章、護照(出入境証明)、搭機證明(機票存根),委託任何一家報關公司,辦理通關手續即可。一般報關公司都有貨運的服務,負責將行李送到您的指定地點。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是整櫃進口,而您的住所又不容許這麼大的貨櫃進出及存放,則應在美國裝櫃時向船公司申請〝整裝併拆;FCL/LCL 〞,或者於船到台灣前請報關公司代為申請,那麼貨櫃會先在貨櫃場先行拆櫃,只將散裝的行李用卡車運送到您住所。
請問如果貨物進口,遭海關人員驗關取樣時,多少的數量為合理數量?且若發現貨物短少,該如何處理?
  進出口貨物驗關會有抽取樣品之情形,大致是海關人員認為貨物品名申報不夠明確,需再確認其稅則,或所申報的貨物需送商品檢驗者,所以海關的取樣數量完全是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來執行:「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捐之參考,得於查驗進、出口貨物時,提取貨樣,但以在鑑定技術上所需之數量為限。對不能重複化驗鑑定之貨物,應提取足夠供三次化驗鑑定之用量。」
海關驗貨關員在抽取進、出口貨樣時,皆會開具『貨樣收據』,完成取樣後,交由報關公司現場人員以膠帶進行封箱,進口貨樣保留二個月,出口貨樣保留十天,所以基本上,海關在抽取貨樣檢驗時,是不太可能有貨物短少的情勢發生。
依海全報關多年處理此類問題的經驗,通常會造成貨物短少的原因其實有很多種可能,比如出口商短裝、貨物運送中途破損、貨物經轉運過程因搬運等原因而產生短少,所以建議遇到此類問題的廠商,必需從整個運送流程查核起(包括出口商的出貨流程)才能真正找到問題的癥結。
請問進出口報關匯率是依何種為基準?
  基本上,海關編製之進、出口報關匯率依照台灣銀行的「賣出匯率」為進口報關匯率、「買入匯率」為出口報關匯率並於每月上、中、下旬會各變動乙次.每旬報關匯率係採前一旬之中間日(即五日、十五日、二十五日,如遇例假日則往前推乙日計算)。
貨物進口時,國外出口商(Shipper)無法提供具有該公司之簽名文件(Invoice & Packing List),進口商是否還可以辦理清關,提領貨物事宜?
  進口商未取得國外出口商之簽名文件(Invoice & Packing List)是不能進行進口報關的。(因為Invoice是屬於有價證券,進口商依法是不能代簽名的。)因此進口商遇此情形,還是必須要求國外shipper提供簽名文件,在取得文件並確認無誤後,再行付清貨款,避免出口商惡意規避,導致進口商觸法而產生相關損失或造成貿易糾紛。
出口資料交由報關公司報關傳輸後,文件內容廠商是否還可以修改?
 

若修改金額,前後誤差過大,怕事後有爭議(例如:將台幣申報成美金),建議先辦理退關,將貨物退出櫃場外,再重新進櫃場,重新投單。
若數量有錯誤,可直接向海關申請查驗後,修改成正確數量出口即可。

如果有二個Shipper出口至同一個Cnee,若Shipper願意,可以將二個Shipper的散貨合併裝成一個整櫃嗎?
 

依海關規定,需同一出貨人及同一買受人,且同一目的地才可以在貨櫃場外併櫃。否則需分兩個S/O號碼,兩份出口報單,待通關手續皆完成後,再要求貨櫃場作業將該兩批貨物加裝在同一個貨櫃內。

出口貨物若已放行,但又要改產品的數量及單價,還可以改嗎?該如何處理?
  出口的貨物若已放行,基本上在此二條件內,是不行更改的..
1. 金額部分: 變動金額在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直接向稅捐機關更正即可。(海關不予受理)
2. 貨物部分: 貨物已出口者,則無法更改數量。(因數量已無法查核,故海關不受理數量更改。)
另外,海關在案件更改上,也有期限規定,
1. 外銷品沖退稅案件:以六個月內申請為限。
2. 其餘案件以四個月內申請為限。
更改所需檢附之文件如下:a.貨主申請單 b.信用狀 c.訂單 d.銀行水單 e.近期出口相同品名及單價之報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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